源电社区

政策/安徽/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

安徽

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

中长期2026

华东监能市场〔2026〕25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

华东监能市场〔2026〕25号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制定了《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在实施阶段统筹做好《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与《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6年版)》的衔接。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等要求,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中长期市场中开展的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本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电能量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 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其中,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三类。通过批发交易直接与发电企业签约的电力用户为一级用户,通过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为二级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为代购用户。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对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七条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市场出清、市场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电力市场运行等方面的基础作用。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点,实现灵活连续交易,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第八条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以下简称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以下简称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鼓励参与长三角电力市场,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

第九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在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按照统一标准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第十条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应做好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市场成员权利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三)获得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和输配电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售电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三)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四)获得签约电力用户合同期内用电负荷等信息,根据电力用户授权获得其历史用电负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与发电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或与售电公司签订电力零售合同;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三)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 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三)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四)获得签约分散资源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收取输配电费,代收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二)对于逾期仍未全额付款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的使用申请,开展履约担保欠费追缴;

(三)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市场成员义务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服从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四)具备满足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要求的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为签订零售合同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及约定的增值服务;

(三)按照市场规则,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签约的零售用户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其向电力用户提供的所有零售套餐,承担电力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相应的配电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负荷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配电区域内电费结算和收取业务;

(五)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

(六)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七)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八)具备满足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要求的技术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时 完成电费结算,按规定支付电费;

(二)按照市场规则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信息;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配合开展错避峰,执行有序用电管理;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新型经营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分散资源签订零售合同(或聚合服务合同),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或聚合服务关系,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按照市场规则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合同周期内签约分散资源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按照市场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六)具备满足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要求的技术条件;

(七)聚合负荷侧资源的新型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开展安全校核,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依法依规执行电力市场交易结果;

(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电力市场注册、交易、结算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保证数据信息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四)配合开展电力中长期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电力市场注册和管理,汇总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二)电力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组织电力中长期交易,提供结算依据及服务

(四)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提供信息披露平台,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开展市场运营监测和分析,依法依规执行市场干预措施,并向经营主体公布干预原因,防控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时报告;

(六)向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时报告经营主体违规行为,并配合调查; (七)开展电力市场研究,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编制相关执行细则;配合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二)加强电网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执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负责电费结算,按期向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

(五)分别预测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负荷曲线,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经营主体注册

第二十三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并进行实名认证。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

第二十四条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主体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注册材料。经营主体对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发电主体、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在不同现货市场节点时),应当按现货市场节点数量分别建立交易单元。

第二十七条 市场注册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 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新建火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22)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可以申请市场准入,但须在三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三个月内未取得许可证、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业生产以外的工商业用户;同一电力用户名下工商业电量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3.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4.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5.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 和结算的要求; 6.参与批发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为保障交易账号安全,鼓励二级用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 7.暂未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具体时间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8.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改为一级用户、二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后,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终止。

(三)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对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四)虚拟电厂、独立储能、分布式电源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基本条件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及安徽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二十九条 市场注册程序

(一)符合注册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入市手续,签署入市承诺书等协议,并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注册资料;

(二)通过初审后,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将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通过其网站进行公示;将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

(三)售电公司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经公告后,获取市场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按国家关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履约担保

(一)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等参加交易前,需提供履约担保;根据市场建设情况,交易机构按相关规定适时向其他经营主体收取履约担保;

(二)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等以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的履约保险进行履约担保,其中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有不良赔付记录。履约保函(保险)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交易的电费清算终止日期;

(三)履约保函(保险)均由电网企业作为受益人。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电网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履约保函(保险);

(四)售电公司的售电规模,由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对应允许的售电规模、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售电规模中的最小值确定;

(五)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和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对额度达到预警的售电公司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通知补缴,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处理。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参照售电公司执行;

(六)售电公司未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电网企业可以用履约保函(保险)清算相关欠费,并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处理;

(七)售电公司被暂停交易资格或强制退出时,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应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完成,零售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逾期未处理完成的,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具体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信息变更

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一)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办理并户、过户、销户、更名、改类等业务前,须处理好有关市场化合同,并按照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准入服务指南,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未在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的,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资格。

(二)已在安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发生并户、过户、销户、更名、改类等变更时,电网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安徽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同步完成用电信息变更,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场注销

(一)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市场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4.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5.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上述经营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及安徽省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

(二)正常退市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执行。

(三)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销申请,须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在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四)无正当理由(正常退市以外的情形)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批发侧用电价格执行1.5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

第三十四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可组织已注册经营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五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校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校验。售电公司每年需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报告,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暂停交易资格、退出方式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三十六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工作日或自然日)连续开市。 原则上,数年交易以1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度交易以次月、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或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第三十七条安徽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主要包括绿色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等品种。

第三十八条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以下简称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产品,交易电力的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省内绿电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计入安徽省电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的交易。 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主要为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或自愿放弃对应电量补贴,且已在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建档立卡并匹配成功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机制电量除外)。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九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一)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经营主体的交易申报信息,按市场规则进行统一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出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

(二)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经营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对手方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三)挂牌交易指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一方挂牌,即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另一方摘牌,即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可通过单挂单摘、双挂双摘等方式开展。其中,电网代理购电挂牌交易,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挂牌、发电企业摘牌(现阶段以燃煤机组为主,适时拓展至新能源等其他类型机组);

(四)双边协商交易指经营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交易校核后形成交易结 果。

第四十条省内绿电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按交易周期包括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多日)等。

第四十一条合同转让交易是指针对批发交易形成的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与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可按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合同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合同的价格。

(一)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按照节能减排原则开展,或者在同一级别机组间开展;

(二)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在一级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开展;

(三)未履行的合同可全部或部分通过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给第三方,相关权责一并转让。绿电合同转让交易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

(四)合同转让交易须经过安全校核。

第四十二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网企业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第四十三条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 既有售电业务、又有购电业务的虚拟电厂、储能等新型主体,在同一场交易中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购或售)参与交易。

第二节 价格机制

第四十四条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制定价格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四十六条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数年、年度交易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参考因素应公开发布、明确且可量化。签订灵活价格机制的电量不纳入年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交易结果公示的均价统计。

第四十八条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第四十九条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相关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因保供电需要、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部分的价格机制,在省内电力市场价格结算实施细则中明确。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结算。

第五十一条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经营主体可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第五十三条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电力交易平台功能、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包括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市场注册、运营监测、技术保障等人员)应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第五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发布交易日历,明确各类交易申报、出清等时间或时间安排原则,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根据国家要求及安徽省电力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明确年度具体交易要求。

第五十六条交易公告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日历安排向经营主体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执行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 原则上,数年、年度等定期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公告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月度等定期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公告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连续开市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不再发布交易公告。

第五十七条支持安徽省能源改革创新,相关改革创新事项涉及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安徽电力交易中心依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交易细则,经安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初步审议,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二节 交易约束与出清

第五十八条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前,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各项关键参数。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调整或增加关键参数。

第五十九条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动态更新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与电网运行相关的电网安全约束信息。 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各类交易开展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各发电主体可用发电能力。如遇临时检修、机组必停等特殊情况,可在交易组织日前更新调整。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明确可用发电能力确定的原则并做好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已达成的交易合同及可用发电能力,形成各发电机组交易申报限额,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扣除已成交电量、已申报未出清电量);对于跨省跨区交易,交易申报限额不得高于对应标的物电量(电力)规模或剩余通道可用容量对应的电量(电力)规模。 交易申报限额应在交易申报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公布,并按照调度可用发电能力更新调整。

第六十一条电网公司须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推送市场化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和总报装容量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一级用户交易申报限额根据历史用电水平、报装容量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第六十二条经营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 平台申报相关交易数据。

第六十三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必要的交易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四条分月电量曲线调整

月度以上双边交易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保持合同总电量不变的基础上,每月可调整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 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则合同分月电量与电价不作调整。调整后合同次月分月电量、曲线须经安全校核后生效。无法通过安全校核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分月电量、曲线进行再次调整;若无法协商一致或协商结果仍无法通过安全校核,则需通过后续交易调整。

第三节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

第六十五条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

第六十六条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第六十七条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至代理用户。

第六十八条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第六十九条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价格是经营主体上网电量或用电量对应的环境价值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按照偏差量向对方支付违约补偿时的价格标准。

第七十条绿电双边协商交易时,参与交易的主体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等,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形成出清结果。绿电环境价值各时段价格保持一致。

第七十一条绿电挂牌交易时,挂牌方申报挂牌电量(电力)、绿色电力交易整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摘牌方自主摘牌。绿电环境价值可参考交易组织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市场成交均价,其中,年度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近12个月的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月度(月内)交易可参考交易组织前上月绿证市场成交加权均价,绿电环境价值取值提前在交易公告中公布。

第七十二条绿电交易合同在各方协商一致、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第六章 交易校核

第七十三条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校核包含交易出清校核和电网安全校核,交易出清校核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网安全校核由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

第七十四条交易出清校核主要包括交易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等。

第七十五条交易出清校核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出清前开展,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交易出清完成后,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预成交结果,并提交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六条电网安全校核按照电网运行安全校核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电网安全校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数年、年度交易5个工作日,月度交易2个工作日,月内交易1个工作日。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将安全校核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七十八条电网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将越限信息以规范、统一的形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电网安全校核未通过原因。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校核意见,进行调减。如存在多笔交易,按交易优先级逆序削减。交易优先级由高到低,分别是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多日)交易。

第七十九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削减并形成成交结果。其中,数年、年度交易5个工作日,月度交易2个工作日,月内交易1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成交结果应在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经营主体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八十一条各市场成员在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时应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 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签约工作,应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供需。

第八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成员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出具的成交通知单,视为电子合同。

第八十三条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及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形成绿色电力溯源关系,为经营主体提供溯源服务。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八十四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情况,汇总市场成员跨省跨区、省内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八十五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徽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及时向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事件经过并向经营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八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经营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八十七条计量周期应当保证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第八十八条发电企业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当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八十九条发电企业内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分摊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九十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的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将计量数据提交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

第九十一条电力中长期市场应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九十二条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第九十三条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省间交易数据无法及时传递时,可在获取结算数据后开展清算。

第九十四条参与现货交易的经营主体,按照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开展结算。暂未参与现货交易的经营主体,偏差电量原则上按照当日市场化中长期全部合同对应时段均价结算,在年度具体交易要求中明确其偏差考核具体标准和事项。

第九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提供相关电量信息。

第九十六条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

第九十七条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第九十八条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本章相关条款开展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九十九条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条绿电交易对应的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按规定将相应绿证由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第一百〇一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

第一百二条 其他计量和结算有关要求按《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条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第一百〇四条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2年,且封存期限为5年。 第一百〇五条市场成员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予以解释。 第一百○六条其他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执行。

第十章 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一百〇七条电力交易平台应包括市场注册、交易申报、交易出清、市场结算、市场参数管理、信息发布、交易出清校核、市场运营监测等功能模块,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要求。 第一百〇八条电力交易平台应遵循全国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电力交易平台间、电力交易平台与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及营销等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市场相关方提供数据交互服务。

第一百九条电力交易平台应强化基础运行保障能力,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要求,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双活运行系统。

第一百一十条各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第一百一十一条电力交易平台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及其他市场风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制定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类型、识别条件、可依法依规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置程序等。预案经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并按要求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二)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华东能源监管局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华东能源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干预时,应当分别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在3日内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按规定程序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展数字化监管工作,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保障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强化数字化监管数据分析应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及时反映市场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掌握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线索,协助华东能源监管局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和纠正扰乱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市场成员在市场注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存在异常行为的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可以采取书面问询、谈话提醒、风险提示、责令改正、行业通报等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提交华东能源监管局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市场成员产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协调,也可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成员应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于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华东能源监管局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以上条款组织制定经营主体准入退出服务指南、交易与结算执行细则和履约担保等执行细则,由安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华东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电力交易试点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1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下载政策原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