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闽监能市场规〔2025〕147号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的规则体系管理制度,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组织编制形成《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及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等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的规则体系管理制度,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及《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5年修订版)》(闽监能市场规〔202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主要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配套相关规则、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统一协调、协同共治、体系运作的原则,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为实施基础,统筹推进各级市场规则衔接与协同。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制(修)订过程应当坚持公开透明、高效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秩序稳定、运营合规。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发改委)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对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各有关单位和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制(修)订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发改委组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下同)开展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研究起草及制(修)订工作,并对配套相关规则、细则履行审定(批准)职责。
第七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具体开展电力市场配套相关规则、细则的研究起草及制(修)订工作,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规则、细则的报批和执行职责。
第八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研究讨论并审议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细则。
第九条电网企业、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配套相关规则、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
第三章规则体系管理
第十条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包括:
(一)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是电力市场统领性、纲要性规则,配套相关规则、细则应在基本规则的框架下研究起草及制(修)订。 (二)电力市场配套相关规则、细则,是电力市场运营管理的支撑性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注册、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零售交易、绿色电力交易、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细则。
第十一条福建能源监管办建立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统一规划、分层管理、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确保规则体系整体运作协调、与市场运行实际相匹配。
(一)统一规划。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运行实际,组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等适时开展规则体系完备性、有效性和适配性分析,研究提出规则体系制(修)订建议,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确定后组织实施制(修)订工作。 (二)分层管理。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不同层级规则、细则的定位和作用,指导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做好规则、细则之间的统筹衔接。 (三)分类实施。根据市场分类和运营职责,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分别开展相关规则、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其中:电力交易机构牵头负责市场注册、中长期交易、零售交易、绿色电力交易、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细则;电力调度机构牵头负责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方面的规则、细则。 (四)动态调整。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实施后评估机制,并结合市场建设发展动态,适时优化规则体系的框架和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于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细则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每年12月,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现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相关规则、细则,形成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年度汇编,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四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一)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成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规则制(修)订按工作类别分为重大调整类和常规优化类。其中:重大调整类主要指相关规则、细则的制定、废止或全面修订等;常规优化类主要指相关规则、细则部分条款的调整优化。
第十五条基本规则制(修)订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配套相关规则、细则制(修)订程序包括研究起 草、征求意见、审议表决、印发执行: (一)研究起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汇总经营主体制(修)订意见和建议后,组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研讨,形成相关规则、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相关规则、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大调整类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自然日,常规优化类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审议表决。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完善规则、细则后形成相关议题,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议事)规则,对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审议结果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报送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 (四)印发执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细则,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审定(批准)后,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印发执行。
第十七条当电力市场运行出现重大风险、运营关键参数紧急调整等情况需及时修订规则、细则时,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报告。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发改委组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研究决定,形成规则、细则的修订条款或补充 条款,经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福建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制(修)订工作应严格遵循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确保程序合规、资料完整、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规则体系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第十九条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制(修)订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则体系制(修)订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市场发展需要,必要时开展修订。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综合处 202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