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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2024)

市场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

在2023年8月31日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规定,我局会同广东省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编制了《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实施,主要修订要点如下。一、文件名称从《广东…

在2023年8月31日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规定,我局会同广东省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编制了《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实施,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文件名称从《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调整至《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2024 年 4 月 2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自 7 月 1 日起实施,2005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 号)同时废止,建议本规则同步进行名称调整,

二、第八条、第九条,根据《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描述进行更新:“签订零售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备案”改为“可自主选择《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交易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零售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将自动进行零售关键信息登记”。

三、第十一条,删除“非现货环境下,中长期电能量规 则另行制定。”

四、第十六条,按照《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更新经营主体表述,修改为“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五、第三十四条,新增独立储能及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电能量结算价格表述:“独立储能按照所在节点价格进行结算”“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现货电能量结算电价按照相关方案及细则要求执行”;按照《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增加市场限价相关表述:“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况等因素进行市场限价,包括报价限价、出清限价等”。

六、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根据《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更新关于零售交易的表述: (1)“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加强零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零售关系管理”改为“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向经营主体提供支撑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交易平台,并承担其有关零售交易活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合同签订、零售关键信息登记、零售关系管理等”。 (2)“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零售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登记备案的零售合同组织开展零售结算”改为“电力交易平台根据零售双方签订的零售合同内容进行零售关键信息登记,电力交易机构以登记的零售关键信息为依据组织开展零售结算”。

七、第五十三条,“获取运行日经营主体24 小时分时电量”改为“获取运行日经营主体最小结算时段电量,初期按小时,后续可结合市场实际缩小结算时段”,为后续独立储能等主体结算时段的调整提供空间。

八、第五十四条,“含电网代购市场”改为“含电网代购市场及跨省外送电量电费”,符合 2024 年新增的跨省外送电量内容。

九、第五十五条,根据最新保底售电方案增加“或未及时签订零售合同且发生实际用电”的启动保底售电情形,结合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完善零售用户终端到户价格内容。

十、第五十九条,“对结算依据发布后发现的当月差错退补事项,按经营主体该结算周期加权价格进行偏差结算,原则上不联动影响其他经营主体;影响较大的差错退补事项可由电力交易机构评估后组织联动退补。因差错退补引起的电费差额在实施退补月份按月度用电量比例由用户侧分摊”改为“对结算依据发布后发现的当月差错退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退补结算”,现货市场运行后,不同项目的退补分摊方式不一致,具体由结算细则明确。

十一、承接《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完善第十章信息披露内容。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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