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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2025(2025)

中长期2025

东北监能市场〔2025〕15号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促进电力可靠供应和新能源消纳,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电力…

东北监能市场〔2025〕1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促进电力可靠供应和新能源消纳,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规〔2024〕1123号)等规定,结合内蒙古东部地区实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4号)、《《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21〕18号)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经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

《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

一、市场注册及注销

(一)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当月受理、次月生效”的原则办理电力用户退市事宜。电力用户(按照户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出退市申请后,需在当月完成剩余市场化交易合同转让或结算、清算工作。 (二)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代理购电服务。 正常退市工商业电力用户的购网电量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正当理由退市工商业电力用户的购网电量电价执行1.5倍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用电价格包括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三)完成市场注册未开展交易或交易合同期满未签订新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发生实际用电时按照规则进行偏差结算。

二、交易组织

(四)交易双方申报电价精确到0.01元/兆瓦时。发电企业合计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校核的剩余发电空间。 (五)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滚动撮合、挂牌交易方式。

(六)参加中长期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形成分时价格。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当前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 (七)鼓励区内绿色电力交易。区内可开展分时段或带曲线 绿色电力交易,满足区内绿色电力需求。区内绿色电力交易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超出国家规定的补贴年限或已达全寿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以及超期服役办理延寿手续的新能源项目,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参与市场交易。

三、交易结算

(九)经营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结果作为省内结算边界,省内市场化交易结算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分时结算、月结月清。

(十)偏差电量结算

用电侧平时段正偏差电量价格=蒙东燃煤发电基准价格× 偏差价格系数;用电侧平时段负偏差电量价格=分电源类型交 易均价×偏差价格系数。 发电侧(分电源类型)平时段正偏差电量价格=该电源类 型交易均价一(蒙东燃煤发电基准价格×偏差价格系数一该电源 类型交易均价);发电侧平时段负偏差电量价格= 该电源类型交 易均价×偏差价格系数。 偏差电量按照阶梯递进方式执行考核,偏差率第一阶在±5%以内(含±5%),第二阶在±5%至±20%区间(含±20%),第三阶在±20%以上。 用电侧正偏差价格系数在各阶自1至1.2倍设置,最高不超过1.2倍,负偏差价格系数在各阶自1至0.8倍设置,最低不低于0.8倍。发电侧正负偏差价格系数在各阶自1至1.2倍设置,最高不超过1.2倍。 发用两侧其他时段按照当前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偏差结算价格系数等关键参数按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结果经蒙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审定后执行。 偏差电费=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价格 (十一)因电网平衡造成的偏差费用,依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在相关经营主体间分摊或分享。 (十二)建立市场损益费用分配机制 市场损益费用包括因发用两侧市场化电量不匹配、发用两侧市场化偏差电量费用不匹配等产生的不平衡费用、因发用两侧经营主体电量电费退补产生的差额费用等。市场损益费用,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或者用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发用两侧经营主体,月结月清。 (十三)新建电源调试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优先结 算,由调试电量产生的少用电量不计入偏差考核。 (十四)本补充规定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十五)《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4号)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21〕18号)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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