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2026 年 2 月
目录
1. 总述 .. 2. 适用范围 ... 3. 成员管理 ... 4. 陕西省间现货交易组织... . 2 4.1. 相关术语 .. .. 2 4.2.省间现货购电.. ..3 4.2.1. 省间现货紧缺购电.. .. 3 4.2.2. 省间现货平衡购电或富裕购电... . 4 4.2.3. 省间现货“关中减煤”购电 ..... 4.2.4. 应急措施 ... ..5 4.3.交易申报预校核.. ..6 4.4.交易执行偏差处理.. ..6 4.5. 违约考核 ... 5. 结算管理.. 6. 信息披露及报送.. 7. 附则 . . 8
1. 总述
为规范开展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充分利用省间通道输电能力,发挥跨省区电力余缺互济作用,保障陕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和清洁能源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1〕837 号)及其所附《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结合陕西电网生产运行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要求,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中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主要是指在落实省间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开展省间日前、日内电能量交易。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符合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和并网技术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正常参与省内中长期交易及现货交易并具备正式结算关系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控机构直调的并网火电厂、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以及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3. 成员管理
参加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的陕西省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必须履行《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市场准入、市场注册、成员管理的规则条款,同时具备参与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能力要求。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各运营机构的职责构成参见《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4. 陕西省间现货交易组织
省间电力现货的交易品种为卖方发电企业与买方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进行的电能量交易。其中,市场初期由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代理开展全省省间电力现货购电业务。后期根据国家及政府相关政策和市场发展,适时扩大购电主体范围。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的交易机理、申报方式、出清机制、组织方式、交易流程、计量结算、风险防控、免责条款等内容参见《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4.1. 相关术语
(1)可再生能源富余程度:本细则中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富余程度”用于表征运行日省内风电、光伏是否存在调峰弃电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综合考虑全网负荷预测、省内机组发电能力、新能源预测出力、省间联络线计划等相关因素,分析电网负备用情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纳形势研判。当省内电网负备用(含火电机组深调能力)小于规定备用容量时,判定该时段可再生能源富余程度为“有弃风、弃光”,其余时段判定为“无弃风、弃光”。 (2)电力平衡裕度:本细则中涉及的“电力平衡裕度”用于表征运行日省内电力供需形势是否紧张,由电力调度机构综合考虑全网负荷预测、省内机组发电能力、新能源预测出力、省间联络线计划等相关因素,分析电网正备用情况进行电力供需形势研判。当省内电网正备用小于规定备用容量时,判定该时段电力平衡裕度为“紧张”,其余时段判定为“平衡”。
4.2. 省间现货购电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购电包括紧缺购电、平衡购电、富裕购电和“关中减煤”购电四种方式,具体购电机制如下。
4.2.1. 省间现货紧缺购电
1)日前交易
紧缺购电日前交易在日前预测陕西电网电力平衡存在缺口或正备用不充裕时开展。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日前全网电力供应、负荷预测等情况,确定需要申报电力的时段及电力值。若预判全国电力供需较为紧张,省外购电申报价格原则上可高出省内月度集中交易加权平均价,且不高于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省间现货交易购电日均结算价格上限(上年度省间现货市场覆盖范围内各省省内现货市场正式申报价格上限的最高值)。 若预判全国电力供需极度紧张或迎峰度夏、度冬等重大事件保供时,可适当提高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省间现货交易购电申报价格上限(国家发改委设定的日均申报价格上限,上年度省间现货市场覆盖范围内各省省内现货市场正式申报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的2 倍)。 购电申报价格超过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省间现货交易购电日均结算价格上限,电网企业应在正式申报前向陕西省发改委口头报备。
2)日内交易
当陕西电网电力平衡存在缺口或正备用不充裕时,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日内全网电力供应、负荷预测等情况,确定需要申报电力的时段及电力值;购电申报价格可参考同时段省间现货日前申报、出清价格,以及省内月度集中交易加权平均价,不高于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省间现货交易购电申报价格上限。
4.2.2. 省间现货平衡购电或富裕购电
电力供需相对平衡及富裕时期开展平衡购电或富裕购电,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日内全网电力供应、负荷预测等情况,确定需要申报电力的时段及电力值,申报电力应满足各时段电力电量平衡要求,不应影响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不应触发省内机组深度调峰。
1)日前交易
当电力相对平衡时期开展平衡购电,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 省内月度集中交易加权平均价;当电力平衡富裕时期开展富裕购电,申报价格原则上不超过省内燃煤基准价。
2)日内交易
当省间电力现货日前平衡购电或富裕购电申报未足额成交,且确有购电需求时,参考未足额成交的电力、时段及对应时段日前现货申报价格以及全国出清均价开展日内交易申报。
4.2.3. 省间现货“关中减煤”购电
为落实政府有关关中地区电煤耗用控制要求,在电力供需相对平衡及富裕时期,视情况开展省间现货“关中减煤”购电,降低关中地区火电机组开机方式、减少关中地区火电机组电煤耗量,期间可适当提高省间现货购电价格,申报电价原则上应不高于最近一次省内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价格申报上限。如因购电紧张,购电申报价格需超过最近一次省内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价格申报上限的,电网企业应在正式申报前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口头报备。
4.2.4. 应急措施
在电力供需紧张时期,优先开展省间电力现货购电交易以消除电力供应缺口或缓解省内电力供需紧张形势。交易组织完毕后,省内电力供应仍然存在缺口或电网正备用仍不满足规定时,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荷管理中心应及时启动应急调度、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并推动相关措施的有序衔接。
4.3. 交易申报预校核
为保障陕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陕西省内电力供需平衡、输变电设备运行控制、环保减排等要求,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交易申报量进行合理性及安全性预校核。具体校核原则如下: (1)电力平衡裕度为“紧张”的时段按不开展省间电力现货售电交易进行校核; (2)可再生能源富余程度为“有弃风、弃光”的时段按不开展省间电力现货购电交易进行校核; (3)综合考虑电网安全约束、输电断面限制等因素,按照确保省内局部区域内电能申报量可实际执行进行校核; (4)执行政府部门关于提升电煤库存、环保减排等政策要求,对火电企业省间电力现货申报售电量进行校核; (5)因西北电网或区外电网整体电力电量平衡需要,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统一平衡安排进行校核; (6)其他影响省内或省间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新能源消纳的原因。
4.4. 交易执行偏差处理
针对发电企业,省内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各发电机组参与省内现货市场出清后,当发电机组实际发电出力低于省间现货中标电力时,省间现货中标电力保持不变,欠发部分按照省内现货交易相关规则进行偏差处理。 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自主参与省间现货交易后,省内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当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低于省间现货中标电力时,省间现货中标电力保持不变,少用部分按照省内现货交易相关规则进行偏差处理。
4.5. 违约考核
火电企业因设备缺陷、煤质差等影响,造成实际发电能力大幅低于日前申报最大可调能力,无法履行省间电力现货中标结果并对省内电力电量平衡造成严重影响的,自即日起 7 个自然日内取消其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资格,火电企业出力受阻、机组非停等情况按照“两个细则”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5. 结算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出清结果及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结算工作,并出具相应结算依据。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中购电方结算电价由送电方节点结算电价加上输电价格、输电网损等构成。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购电费用纳入居民、农业购电费用,在国家代理购电政策框架内,于M+2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对年内实施尖峰电价月份(即年内系统尖峰时段),要预测省间电力现货新增购电成本,并在上月末发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中单列省间现货市场购电预计损益分摊折价水平。
6. 信息披露及报送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电网企业按季度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汇报上一季度省间电力现货市场陕西购电交易情况。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电网企业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汇报关于开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省间现货购电工作的报告。
7.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根据省间现货规则修订、省内市场运营和电网运行实际等需要,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