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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2025)

中长期2025修订稿

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能量市场交易。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

一、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

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能量市场交易。

二、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和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包含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等。

三、《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十七条修改为:

市场注册基本条件: 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4.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5.依据自治区年度优先发用电计划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全额保障收购的电源,暂不进入新疆电力市场;除此之外的各类电源按要求注册后进入电力市场。 6.兵团电网、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增量配电网等电网内的发电企业待条件成熟、相关规则明确后再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公司

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3〕13 号)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四)智能微电网项目(含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型储能企业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 AGC 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3.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4.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参与电力市场。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如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且具有法人资格时,可依规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基本注册条件另行制定。

四、《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十八条修改为:

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市场注册基本条件,在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

五、《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二十条修改为: 工商业用户注册时可以选择批发用户、零售用户身份,一经选择即认为自主同意进入市场,也可以选择电网代购身份,条件成熟后再转为批发、零售身份。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可选择参与批发或者零售交易。市场化用户开展注册业务时,原则上所属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户号进入市场。

六、《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五)发电企业所有机组注销或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的,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六)电力用户所有营销户号(用电单元)均已注销或过户给其他市场主体的; 发电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用电政策,正常退市发电企业若政府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可执行优先发电计划。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八、《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九、《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十、《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经营主体电力市场注册存在异议,可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实名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佐证材料,以便查证。异议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证。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经营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经营主体自接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市场注册业务公示,将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新疆能源监管办公室、政府主管部门;

(三)如对市场注销存在异议,经营主体可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说明情况,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予以驳 回或撤销公示。

十一、《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十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当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十三、《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信息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

(二)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 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

(四)发电企业机组转让、机组关停退役、机组调度关系调整、机组自备公用性质转换、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机组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五)新型储能企业主体储能项目(单元)转让、储能单元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六)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资产总额发生影响年度代理电量规模或调节能力的变化、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业务范围变更等。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电力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当电力用户所有营销户号(用电单元) 均已注销或过户给其他市场主体的,或者电力用户不再属工商业用电性质的,电力用户可申请市场注销。当发电企业所有机组注销或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的,发电企业可申请市场注销。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平台的营销户号(机组)均已注销或过户(转让)或者工商业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予以自动注销处理。

十五、《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市场注销申请。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申请注销的经营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完成电力市场相关费用结算。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 5 年。

十六、《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删除,相关内容修改为: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注册生效后次月可进入电力市场。未执行电网代购价格的电力用户、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内新增用户和居民、农业转工商业用户等注册生效后可进入电力市场。

十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第一节 交易品种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分为电力直接交易、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新替交易)、跨省(区)外送(外购)交易,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交易、绿色电力交易。

(一)电力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

(二)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的生产企业之间通过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达成的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相关设备检修、紧急消缺等因素造成直流通道降功率运行期间,相应配套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进行调峰替代交易。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时间在 1 个自然月及以上时,不再组织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三)跨省(区)外送(外购)交易以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四)发电权替代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 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关停机组享有的优先发电量指标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发电权益转让的替代交易。同等条件下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应由清洁、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实现节能减排。

(五)合同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以购方或者售方的身份参与交易,满足经营主体增持、减持合同等交易需求。

(六)绿色电力交易: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经营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消费凭证,以新疆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七)配电网经营区(含兵团各师电网)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通过三种方式参与市场:一是通过配电网以代理购电方式参与市场;二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三是以批发用户身份参与市场。

十八、《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删除,相关内容修改为:

第二节 合约要素

第一条 中长期合约要素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周期、申报标的、交易单元、交易时段、曲线分解等要素。

第二条 交易标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买卖对象,指特定时间内的电能量。

第三条 交易周期:合同执行的起止时间,以完整日历日为基本单位。根据交易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全年或多年电量作为交易标的)、月度(多月)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或多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多日(旬、周)交易(以本月指定时间段的电量为标的)、日交易(以日电量为标的)。

第四条 申报标的:根据交易周期和交易时段,将交易标的划分为若干个申报标的。

第五条 交易单元:经营主体参与交易的基本单位。同一交易单元可以在不同申报标的(批次)的交易中担任购方或者售方,在同一申报标的(批次)交易中,同一交易单元不能同时作为购方和售方。 独立储能企业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视同于发电企业,充电时视同于批发用户。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标的进行交易。 智能微电网(含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用户身份)可自行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

第六条 交易时段:根据交易需要,交易时段分为尖峰、峰、平、低谷、深谷五个时段或者 24 个时段等,具体按照自治区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第七条 曲线分解:中长期合同电量分解至每日 24 时曲线的方式。

第三节 交易方式

第八条 中长期交易按组织方式分为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经营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形成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生效。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修改申报数据。

(二)集中竞价交易:购售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等信息,按照市场规则统一出清。以申报截止时间前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滚动撮合交易: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经营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九条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

第十条同一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需要,购入或者售出电能量。

第十一条 独立储能企业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参与市场时,充电时视同于电力用户,放电时视同于发电企业,独立储能输配电价环节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节 交易合同曲线分解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某一运行日某个时段的中长期合同电量为相应时段年(多年)、月(多月)、多日(旬、周)交易的日分解电量以及日交易电量之和。经营主体通过参与合同交易调整中长期合同曲线和分月计划。

第十三条 合同曲线分解方式包括自定义曲线和典型曲线。 自定义曲线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和确认,将合同曲线分解至每日 24小时电量。 典型曲线包括年度(多月)、月度(多日)、日典型曲线。

第十四条 典型曲线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一)年度(多月)分月典型曲线:将年度(多月)合同电量按交易周期内自然月数平均分配到每月。

(一)月度(多日)分日典型曲线:将月度(多日)合同电量根据交易周期内的自然日天数平均分配到每日。

(二)日分时典型曲线:将日电量平均分解至 24 小时或将日分时段电量根据各时段小时数平均分解至24 时段。 具备条件后,典型曲线可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全网统调负荷特性制定和发布。

第十五条 跨省(区)外送(外购)交易曲线分解:发电企业出清结果已形成日 24 时段电量时,不分解曲线;未形成日 24 时段电量时,按各发电企业分时段的出清电量比例分解交易结果曲线,形成日 24时段电量。

第十六条 优先发电合同曲线分解:年度交易组织前,电网企业根据政府年度优先发电计划下达情况,依据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形成月度分时段(峰平谷时段)计划电量,在年度交易组织前将优先计划分月 24 时段电量计划发送至交易中心。

十九、《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五章五十四条修改为: 为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中长期交易可根据自治区分时电价政策设定价格申报限额,具体由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确定。 集中交易出清原则:

(一)边际电价出清原则:购方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购方与售方量价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或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边际价格确定(两个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成交价格),电网企业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时,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优先出清。边际点由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报价确定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二)高低匹配出清原则:购方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购方与售方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购方与售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购售价差大优先匹配,电网企业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时,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优先出清。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三)涉及安全校核调减的集中竞价交易,各经营主体成交电量、价格按照出清原则重新出清形成。

(四)滚动撮合出清原则:购售方在交易开市期间申报电量、价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出清方式有两种:方式一购方申报价格大于或等于售方申报价格时成交,成交价格为购方与售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申报时间相同的情况下,购售价差大的优先出清;方式二购方申报价格大于或等于售方申报价格时成交,成交价格为购方与售方申报时间较早一方的申报价格,申报时间以交易平台记录时间为准。

二十、《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五章五十九条修改为:

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格、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二十一、《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五章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条 燃煤发电机组省内中长期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按新疆自治区现行燃煤发电上网基准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分时电价政策,在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依据自治区分时电价政策,在各时段设置符合自治区峰谷价差比例要求的电价限额。

第三条 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优化中长期交易时段划分方式和限价方式,现货试运行期间,月内合同交易限价方式可以参照电力现货市场电价限额,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按照与现货有效衔接的时段划分方法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第四条 中长期交易采用绝对价格形式申报。

二十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新增“交易电量约束”内容:

第一条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售出、购入相互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第二条 发电企业通用电量约束分为月度净合约电量约束、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所有中长期交易中,发电企业售出电量不超过月度净合约电量约束和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 1.月度净合约电量约束=月度最大上网电量-月度已成交合同(交易正式出清结果)-月度申报成功但未出清电量(含预出清电量) 月度最大上网电量不超过发电企业月度理论最大发电能力。 火电、水电、新能源企业月度最大上网电量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交易前提供,光热、生物质、综合利用等参照火电执行。 具备条件后,根据交易平台该新能源企业历史结算电量数据,新能源企业个体月度最大上网电量取值规则为:该新能源企业该月三年最大上网电量\*调整系数 K1,对于新投注册的新能源企业,根据其所在地区以及电源类型,按照该地区同类型电源相应历史时间内的上网电量平均小时数 t1 进行取值,t1 取值方式为所有交易单元根据其所在地区以及电源类型,计算该地区同类型电源相应历史时间内的平均利用小时数,新投注册新能源企业的月度最大上网电量=装机·t1·K1,当新投新能源企业连续运营超过 12 个月时,按照其个体月度最大上网电量取值规则进行设置。 调整系数 K1 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2.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各时段最大上网电量-各时段已有合同(交易正式出清结果)-各时段申报成功但未出清电量(含预出清电量) 各交易时段最大上网电量=申报标的对应小时数×装机容量 装机容量数据以交易平台注册数据为准。

第三条 用户侧通用电量约束为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用户侧申报购入电量不超过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 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等效合同容量×申报标的对应小时数-申报标的内已成交合同-申报标的内申报成功但未出清电量(含预出清电量)。 电力用户合同容量以交易平台注册数据为准,等效合同 容量=用户合同容量·调整系数K2(0<K2<1)。 在滚动撮合交易中,分时段净合约电量约束应减去该笔交易中申报的增持电量。

第四条 一般电力用户的等效合同容量=用户合同容量·调整系数 K2。当发电企业注册为用户参与市场时,调整系数 K2=相应电源类型的上一年平均厂用电率×调整系数K3(K3≥1),不足一年时,按最近1 个月的累计平均厂用电率进行计算,生物质、综合利用、燃气等参照火电标准执行。当一个发电企业用户对应多个发电企业主体时,取其中装机规模最大的发电企业的装机容量作为其合同容量进行计算。 调整系数 K2、K3 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电能力(额定充电功率×12 小时×月度天数),放电限额不超过月度最大放电能力,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

第六条 经营主体减持比例约束。分为单笔减持比例约束和累计减持比例约束。

第七条 单笔减持比例约束。在申报标的中,经营主体各时段减持电量不得超过该时段已有合同的 T1(0<T1≤1),T1 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累计减持比例约束。发电企业某一时段全月累计购入(减持)电量之和,不得超出该时段各批次交易全月累计售出(增持)电量之和的 T2(0<T2≤1),T2 经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用户侧某一时段全月累计售出(减持)电量之和,不得超出该时段各批次交易全月累计购入(增持)电量之和的 T3(0<T3≤1),T3 经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售电公司限额。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前,需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售电公司年度累计交易规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超过全年预计市场化规模的 H%。 2.售电公司交易电量申报额度需满足资产总额对应的年售电量额度等要求。 H%经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监管机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三、《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六章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基于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现货运行后,中长期交易基于事前约束进行出清,不再进行安全校核。

第六十八条 滚动撮合交易基于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交易前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进行事前校核,实时出清,不再向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推送申报数据。

二十四、《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 场〔2022〕93 号)第六章第四节修改为: 旬(周)合同交易

第八十七条 旬(周)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为旬(周)内天数的分时段电量。原则上按工作日开市,遇节假日可调整开市时间,旬交易开市时间在次旬首日前至少 3 天开市。

第八十八条 交易开市期间,经营主体按自身需求申报拟买入或者卖出的电量、价格,采用滚动撮合方式出清。发电企业作为售方参与,成交电量为正值(增持合同),作为购方参与,成交电量为负值(减持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作为售方参与,成交电量为负值(减持合同),作为购方参与,成交电量为正值(增持合同)。 原则上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将预开展交易信息推送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结合相关信息,在开市前1 个工作日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二十五、《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六章新增“多日、日合同交易”节内容:

第一条 多日合同交易标的为全月电量或月内剩余天数、特定天数的电量。

第二条 交易开市期间,经营主体按自身需求申报拟买入或者卖出的电量、价格,采用滚动撮合方式出清。发电企业作为售方参与,成交电量为正值(增持合同),作为购方参与,成交电量为负值(减持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等作为售方参与,成交电量为负值(减持合同),作为购方参与,成交电量为正值(增持合同)。

第三条 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多日合同交易标的可由全月 24 时段电量调整为 D+2 日(遇节假日可提前组织)至月底的 24 时段电量,交易组织日与执行起始日跨月时,交易标的为D+2 日至次月底的24 时段电量。D 为交易开市日,原则上按工作日开市,当遇节假日时可调整开市时间,确保该月首次月内合同交易能覆盖全月电量。

第四条 根据现货运行情况,按工作日组织日合同交易。现货试运行期间,交易标的由 D+2 日至月底调整为D+2 日24时段电量,具备条件后,交易标的适时调整为 D+2日至 D+4日或 D+2 至 D+5 的每日 24 个时段的电量(周一周二周三组织的交易标的为 D+2 日至 D+4日电量,周四周五组织的交易标的为D+2 至D+5 日电量,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做相应调整,具体以交易公告或相关通知为准),共 72 或96 个标的。

第五条 原则上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前 5 个工作日将预开展交易信息推送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结合相关信息,在开市前1个工作日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二十六、《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六章新增“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第一条 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标的为月 24 时段电量或者多日(特定天数)的24 时段电量

第二条 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原则上按集中方式组织。

第三条 交易组织前,燃煤自备电厂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下网能力,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本次交易疆内燃煤自备电厂下网能力、新能源发电能力预测等市场信息,电力交易中心依规公布相关市场信息。

第四条 原则上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前 5 个工作日将预开展交易信息推送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结合相关信息,在开市前1个工作日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二十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六章新增“多年期绿电协议执行”条款: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多年期绿电协议,可通过参与年度、月度及月内绿电交易的方式,形成多周期、多批次的绿电交易合同,积极落实协议的电量和价格。

二十八、《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八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类交易合同,形成省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合同计划,并依据旬(周)、多日(日)合同交易结果,按周更新和调整计划。具备条件后,由平台按日推送发电企业全月或特定天数合同电量。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发电计划以及清洁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月度发用电计划存在偏差时,在当前过渡期采用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电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制定发电企业月度合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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