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省发展改革委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完善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84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中“已执行电供暖(供热)政策,即《关于明确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的通知》(辽经信电力〔2016〕74号)、《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辽经信电力〔2016〕140号)及其补充规定(辽经信电力〔2017〕163号)明确的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相关政策”的“煤改电”供暖用户不需提出申请确认“实施范围”,直接列入清洁取暖用户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其他事项按照原《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该类用户输配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确定标准执行。
二、2026—2027年采暖期谷段时间按照《通知》中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间执行,即每日11:00-14:00和22:00-次日5:00,合计10小时。
三、本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6〕86号)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执行。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6年7月31日微信公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信用辽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版权所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902751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