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省发展改革委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1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用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现就辽宁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1.第四监管周期辽宁电网工商业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具体构成和标准详见附件1。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构成和标准详见附件2。3.辽宁电网输配电价中包含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0.0048元/千瓦时(含增值税,下同)。辽宁电网与东北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的电量电价标准为0.0164元/千瓦时(不含线损)。
二、其他事项1.按照用电容量选择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和需量电价执行方式仍按照第三监管周期相关政策执行。2.抽水蓄能电站的抽发电价、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其所在节点的现货市场实时价格执行。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3.为体现公平分摊,国家明确容量分配比例的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实行按效果付费,确保权责明晰,便于评估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对本省电力调节等方面贡献效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1.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收费处)。2.省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3.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第四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2.第四监管周期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7月31日微信公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信用辽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版权所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902751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