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监能〔2026〕20号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华中分部、国网西北分部,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推动湖南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促进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工作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行规范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要求,结合湖南实际,我们组织对《湖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湖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工作,优化与电力市场运行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湖南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内的煤电机组和纳入湖南省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通道配套煤电机组(以下简称“煤电机组”)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开展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
第三条各发电企业要按本细则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考核、结算的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细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开展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认定,并将认定与考核结果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作为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四条发电企业应在每月20日16:00前,根据调度管辖范围,通过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煤电机组次月逐日最大出力。次月容量电费依据申报数据进行测算。
第五条发电企业可在月内每日10:00前,修正次日至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申报最大出力,省内大型公用煤电机组在湖南电力现货市场中申报的次日96点出力上限的最小值,作为次日修正的申报最大出力,其他煤电机组通过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修正。日内,若煤电机组因临时发生缺陷无法提供申报的最大出力,发电企业需提前半小时修正。
第六条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原则上不超出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额定功率(以下简称“额定功率”)。煤电机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最大出力的,按照缺失日期最近一日申报值替代。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滚动获取各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数据,用于机组最大出力的认定、考核。省内大型公用煤电机组以湖南电力现货市场中申报值进行认定,其他煤电机组以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中申报值进行认定。
第八条煤电机组当月最大可用出力为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定的当月每日最大可用出力算术平均值,即机组月度最大可用出力=∑机组每日最大可用出力/当月总天数。基于机组月度最大可用出力计算月度容量电费。机组每日最大可用出力认定原则如下:
(一)并网运行煤电机组,按电厂申报数据认定。
(二)停机备用煤电机组,按额定功率认定。
(三)计划检修煤电机组,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工期内按额定功率认定;超出调度机构批准的年度、月度检修工期的,自超出上述检修工期的次日起(含次日,下同)认定为零。发电企业应按《燃煤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17)等相关标准申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发布次年各煤电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情况,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次月各煤电机组月度检修计划安排情况。计划检修工期为煤电机组按调度指令转为检修当日起至煤电机组按调度指令恢复备用当日止(当日起、当日止均含当日,下同)。
(四)临时检修煤电机组,每台煤电机组每年开展临时检修累计工期十日以内(含十日),按额定功率认定;临时检修工期累计超过十日的次日起认定为零。临时检修工期自机组及影响机组备用状态的电厂设备按调度指令转为检修当日起,至机组按调度指令恢复备用当日止。 (五)因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或故障导致机组退出备用的煤电机组,退出期间按额定功率认定。因电厂设备故障导致退出备用的煤电机组,退出期间认定为零。退出备用期间自机组退出备用当日起,至机组按调度指令转为检修或恢复备用当日止,机组转为检修状态的当日起至按调度指令恢复备用当日止,按临时检修状态进行认定。
(六)非计划停运机组或缺煤停机的煤电机组,自停运当日起至并网日(或恢复备用日、调度机构许可转检修日)当日止认定为零。机组非计划停运认定以《湖南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七)当日存在运行状态转换的煤电机组,日最大可用出力认定为当日每个运行状态下对应认定值的最小值。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对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进行统计与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年内后续月份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具体认定原则如下:
(一)按日对机组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能力进行考核,每台煤电机组每日的考核次数不超过一次。
(二)日内调减发电能力超过一次,或修正时间未提前半小时及以上的,记为一次考核。
(三)并网运行机组当日发电计划出力最大时刻,因自身原因在该时刻前后15分钟内出力均低于参考值(取发电计划最大值与申报最大出力中较小值)允许偏差范围的,认定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记为一次考核,机组在该30分钟内机组实际最大出力认定为当日最大可用出力。300兆瓦以上额定容量机组实际出力允许偏差范围为参考值的3%,300兆瓦及以下额定容量机组允许偏差范围为10兆瓦。若当日出现多个发电计划最大时刻,则以当日第一个时刻为准,机组中标调频容量时段不纳入统计范围,若机组全日中标调频时段,则按电厂申报数据认定。
(四)并网运行煤电机组发生第1类非计划停运,记为一次考核。
(五)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新能源消纳以及电力供应平衡情况随机抽查机组最大发电能力,抽查过程中应完整记录发电机组调用和抽查考核有关录音、调度指令、调度日志及有关数据等。煤电机组在抽查测试中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记为一次考核。
(六)电力调度机构可抽查机组备用情况,查实机组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退出备用状态的(包括但不限于机组在备用期擅自开展检修、备用期内发生影响机组及时并网的设备故障等),记为一次考核,并自最近一次停机次日起至并网日或恢复备用日当日止,日最大出力认定为零。
第十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不 计为考核: 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数据失真的情况; 2、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调整出力的情况; 3、其他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机组考核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报送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煤电机组最大可用出力的初步认定与考核及免考核情况,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并向发电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公布最终认定、考核与免考核情况。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以电力调度机构复核意见作为当月结算依据,发电企业可以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煤电机组最大可用出力最终认定与考核结果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作为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依据,并报送湖南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发生差错影响容量电费结算的,在发现差错的次月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时予以退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实施细则》(湘监能市场〔20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