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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2026)

市场规则2026

湘监能〔2026〕34号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经营主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进一步规范湖南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以下…

湘监能〔2026〕34号

关于印发《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的通知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进一步规范湖南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市场红线底线,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电力市场规则,规范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开展电力市场运营,自觉杜绝《清单》所列行为并主动对照进行自查自纠,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

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落实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健全市场监测分析机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对《清单》所列行为开展重点监测,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和监督作用,督促市场成员规范执行自律公约,收集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线索,研究讨论市场异常情况及处理方式,提出规则机制修改完善建议,协助监督纠正《清单》所列行为。

四、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视实际情况滚动修订。湖南能源监管办将依据《清单》进行严格监管,对涉嫌违规的经营主体,通过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深入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清单》所列行为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进行处理,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向上级单位通报相关行为及处理情况。

附件: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湖南电力市场行为负面清单(1.0版)

一、滥用市场力行为。经营主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等。 例如:发电企业利用机组必开、线路检修、输电阻塞等带来的优势地位,故意高价申报,抬高现货节点电价等。

二、哄抬价格行为。经营主体通过捏造、散布有关信息、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过高、过快上涨。 例如:发电企业通过不申报足额发电能力、不修复已知故障或人为制造非计划停运加剧供应紧张,或大部分容量申报异常高价抬高边际价格等方式,推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价格上涨等。

三、串谋行为。经营主体之间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开展市场交易。 例如:不同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线下会商、制定联合策略、统一管理交易U-Key、同一场地申报等方式,约定交易要素实现特定交易;发电集团下属不同发电厂或售电公司通过统一策略、集中办公、交易指导等方式,进行集中申报或形成实质协同行为等。

四、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主体通过定向交易、内部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价格或规避应 尽义务。 例如: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或区别对待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与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公司开展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不合理抬高批发价格,规避向零售用户传导降价红利等。

五、内幕交易行为。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关键信息的人,利用此类信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 例如:经营主体通过贿赂市场运营人员、电子侵入技术系统等手段提前获取市场关键信息或其他主体商业秘密,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市场运营人员利用信息获取便利或市场操作便利,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以经营主体身份从事电力交易活动等。

六、传播误导信息行为。经营主体散布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公开作出有关评价、预测或交易建议,影响其他主体交易决策或损害其他主体商业形象,由此操纵市场、排除竞争或通过反向交易获利。 例如:经营主体短时间内开展大量不符合商业逻辑的虚假交易,制造市场流动假象,诱导其他主体跟单或误导其他主体对市场形势的判断等。

七、不当套利行为。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事实、策略性交易等方式,滥用市场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市场机制运转偏离设计初衷。 例如:发电企业通过定向交易制造供需或价格假象、虚报经营数据等方式,骗取市场补偿或扩大补偿规模;发电企业通过策略性申报,在享受补偿的同时不当获取高额电能量或辅助服务收益,导致补偿使用偏离设计初衷;发电企业利用市场衔接、关联影响,故意在某一市场进行策略性交易,以在另一市场不当获得高额收益,包括操纵现货阻塞价格获取高额输电权收益等。

八、不诚信行为。经营主体在市场参与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实施混淆行为等情况,并从中获利或扰乱市场秩序。 例如:发电企业谎报机组运行参数或瞒报发电能力受限等情况,以获取电力市场竞争优势;发电企业故意降低机组调频性能至门槛值以下,变相拒绝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等。

九、歧视性行为。市场运营机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不同经营主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例如:市场运营机构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违规给予特定经营主体优惠政策等。

十、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则、规定、政策的行为。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违反国家及省内电力市场政策规则与监管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公然违反市场有关政策、规则等,妨碍市 场正常运行。 例如:市场运营机构未按规则组织交易或在交易申报、出清、结算等环节违规设置量价限额;市场运营机构未经审定出台交易细则并开展相关电力市场活动;市场运营机构违规干预出清结果、滥用市场干预权限等;发电企业出于保障指标等考虑,拒绝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调整出力,影响实时市场供需平衡等。

十一、其他操纵或扰乱市场的行为。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缺乏经济合理性、不符合市场基本面或存在重大过失等,对市场秩序、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经营主体使用外挂软件及其他技术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或影响市场正常运行,包括妨碍他人操作、导致市场技术系统崩溃或引发网络安全问题等;经营主体因操作失误导致申报数值远超实际交易需求,严重扭曲市场价格,连带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等。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26年5月7日印发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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