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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通知(2025)

市场规则2025

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有关要求,结合 2024 年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现就监管辖区内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经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适用煤电…

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有关要求,结合 2024 年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现就监管辖区内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考核范围

经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适用煤电容量电价的华东直调和上海、安徽调度管辖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最大出力申报和认定

(一)原则上煤电机组每月 20 日前申报次月每日最大出力,每日 10 点前滚动更新次日及本月后续每日的最大出力,新建煤电机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的当月开始申报次月机组最大出力。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数值最小单位为兆瓦。最大出力申报上限值原则上不超过发电业务许可证明确 的机组容量。

(二)煤电机组在计划检修(含计划检修延期)、停机备用期间,应按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申报最大出力。除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特殊保供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压力大、缺煤停机等特殊保供时期,具体时间由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相应能源监管机构后发布,下同)外,每台机组每年可开展一次临时检修,该次临修期间(含临修延期,合计不超过 10天)按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出力申报最大出力。

(三)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参与现货市场的煤电机组直接采用日前市场报价中申报的最大出力。

(四)煤电机组遵循前文条款原则申报最大出力,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电力调度机构通过系统确认后的数值作为日最大出力认定的依据。每日最大出力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月容量电费计算的依据,即机组月度最大出力=∑机组每日最大出力/当月总天数。

(五)采取“以热定电”的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和达到国家规定热电比的抽凝机组,无需申报机组最大出力,每日最大出力按照当日 96点实际平均出力认定。

(六)煤电机组因超出前款规定临时检修、自身原因导致非计划停运的,停运期间(含起止当日)最大出力应按 0认定。

三、容量电费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对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进行考核的方式分为实际运行考核和抽查测试两种,最大出力抽查测试结果应在系统中进行记录。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结合供需形势,按照公平审慎原则对机组申报最大出力进行抽查测试,抽查时最大出力允许偏差范围为 2%,抽查时段应与煤电机组计划发电曲线、电网实际相结合。参与现货市场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进行抽查测试。在特殊保供时期,适当加大抽查测试频率。

(三)煤电机组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所辖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后,记为一次考核不合格: 1.机组当日发生突然跳闸或强迫停运的; 2.机组当日由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备用状态转为非计划停运的; 3.正常在运机组(适用“最大出力申报和认定”第六款的机组除外)当日被抽查时,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

(四)由于电网安全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经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认定后,其容量电费不予以考核,并在系统中详细记录免考具体原因。

(五)每台煤电机组一天内只记录一次考核不合格。任一机组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出现四次考核不合格的,当月不 再继续抽查该机组。

(六)一个自然月中,煤电机组实际运行考核导致触发容量电费扣减的,相应运行考核项目不再按《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将此类免考情况与两个细则考核结果一并公示。

(七)考核不合格的煤电机组,按照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 10%、三次扣减 50%、四次及以上扣减 100%的原则扣除当月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八)皖电东送机组考核扣减总费用参照各消纳省市容量比例进行分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管与核查

(一)每月 1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月度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和认定情况、容量电费考核结果、免于考核情况等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发电企业有异议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调整。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公示、复核及申诉情况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最终结果。

(二)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做好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工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容量电费及考核费用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容量电费的收取支付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每年牵头对辖区内煤电机组容量电价适用范围认定情况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转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明确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4〕7 号)即行废止。执行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2025 年 3 月 7 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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