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监能市场〔2025〕145号
关于印发《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东、广西、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辖区内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涉及的市场注册、交易结算等业务衔接,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我局制定了《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 (主动公开)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辖区内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涉及的市场注册、交易结算等业务衔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电机组,指已全部或部分放开发电计划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并网主体。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办理市场注册时,应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七、第八、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对于不符合许可豁免条件、已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在办理市场注册时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对于不符合许可豁免条件、拟并网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前办理市场注册手续,提供正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材料,并按规定时限要求依法持证。
第五条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机组注册容量不得超过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机组容量。 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新建发电机组,暂按机组核准(备案)容量办理注册。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完成全容量并网前允许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实际并网容量变更注册容量。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完成市场注册但未转入商业运营时,其上网电量可按市场化电量进行交易和结算。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按市场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对于分期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若不同批次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时,在该项目已办理注册手续且首批风机(光伏区)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通过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起,全部上网电量应按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若不同批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时,按各批次投产情况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主体告知新建发电机组和储能电站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时间节点等信息,并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交互。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在开展年度、多月交易时已完成市场注册但未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若有)签订自其承诺投产月份次月至年底前的年度、多月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意向协议。 电力交易机构对该新建发电机组实际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月份的次月起的年度、多月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进行结算。承诺投产月份至实际投产月份期间的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发电企业承担。
第九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参与月度及月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标的起止时间在规定时限内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标的起止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仅可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相关时限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后,参与月度及月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方式不受限制。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现货市场交易日(D 日)的次日(D+1)日起,参与(D+2)日的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申报及出清。D日及(D+1)日的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第十一条 除豁免情形外,新建发电机组在项目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首批风机(光伏区)并网后 6 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暂停其参与市场交易资格,原则上不予安排发电调度计划。
(二)暂停交易前已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按市场规则结算;暂停交易后未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因自身原因不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 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并网后6 个月内,若因并网容量不满足试验要求的,可延期至满足试验要求后 6 个月内)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暂停其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资格,后续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二)暂停交易前已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按市场规则结算;暂停交易后未履行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的,自退出商业运营时刻起自动暂停交易资格,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未履行完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新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办理并网调试业务时,提醒相关并网主体及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于已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但未完成市场注册的并网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布相关调度原则并依规调度;期间若并网主体发生上网电量的,按所在节点现货市场实时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 年 1 月 1 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 抄送:国家能源局监管司,广东省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南方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2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