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监能市场〔2021〕124号
关于《华东电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华东电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华东监能市场〔2020〕154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省(市)电网企业因购买备用辅助服务产生的买方盈亏费用的计算、分摊、返还,由各省(市)电网企业优先按已有现货市场规则或本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已具备向用户侧疏导条件的,按规定向相关用户疏导。省(市)电网企业可根据省(市)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结算办法并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也可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买方盈亏费用=Σ本网所购各段出清电量×当月月度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化部分)-买方省(市)电网企业购买备用费用。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化部分)仅指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省(市)内向统调发电机组购电的价格。 (二)买方盈亏费用月度统计后纳入省(市)电网“两个细则”进行结算。盈余费用减少“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亏损费用增加“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
二、本通知自电网企业首次代理购电起执行。过渡期间,买方盈亏费用按照平稳妥善原则处理,之前发生的盈余、亏损费用尚未结算的,可以互抵并可在将来平滑解决。 如遇当月未发生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则公式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化部分)采用最近一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化部分)替代。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江苏省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安徽省能源局,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华东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2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