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其他文件索 引 号 :082824954-2026-000013公文种类:通知发布机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6-06-25发布日期:2026-06-25文 号:川发改价格〔2026〕255号有 效 性 :有效关于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25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结合省内居民用电特性和电力供需实际,对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夏季居民月阶梯电量。全省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用户夏季(7—9月)第一档电量为0—260度,第二档电量为261—460度,第三档电量为460度以上;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家庭,阶梯电量基数同步调整。阶梯电价标准及其他月份分档电量维持不变。
二、推动全省居民用电同价。各电网企业供区内现行居民电价标准高于四川电网或分档电量低于四川电网水平的,统一按四川电网相关标准或水平执行。
三、建立月阶梯电量结转制度。自2027年1月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用户未使用完的第一档、第二档电量逐月滚动结转至年内后续月份对应阶梯档位,年末清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增加的阶梯电量纳入结转范围。
四、各电网企业要加快计量设施改造和营销系统升级,确保政策如期执行。确因计量设施或营销系统未达执行条件的,暂按原方式收取费用,于次月完成退费工作,并向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督促当地电网企业加快设施及系统改造调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委报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6月25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点击下载此文件相关链接:《关于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zcjdu《关于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