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监能市场〔2022〕85号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适应上海电力市场建设需要,规范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1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对《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监能市场〔2020〕155号)和《关于〈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补充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1〕127号)进行整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市场监管司华东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22年8月19日印发
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月内(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可视为厂网间双边协商交易,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并应符合市能源主管部门对优先发电量的管理要求。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按照上海电力市场建设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职能依法对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配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企业、微电网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等。
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避峰用电。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签约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3.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输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4. 承担配电范围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规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七)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相应的电力交易规则。
(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条件成熟后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以下简称“上海电力交易平台”)。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报告。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的数据交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上海市燃煤发电企业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其他进入电力市场的电源及电量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政策和电力供需、电力市场建设、代购电方案等情况统筹确定。
(二)电力用户
1.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户以外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代购用户名下工商业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市场交易,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协议(合同)。 3.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公司
1.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对售电公司准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3.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四条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三类:通过批发交易直接与发电企业签约的电力用户为批发用户,通过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为电网代购用户。
(一)参加市场化交易的批发、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
(二)参加市场化交易的批发、零售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后,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三)电网代购用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可以选择下一季度起作为批发、零售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具体时间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市场退出条件
(一)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化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及上海有关发用电政策。 1. 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3.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 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二)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对售电公司退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与已发生的偏差考核费用。
第十七条正常退市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执行。
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方可进入市场开展交易。售电公司开展交易前,还须按国家和上海相关规定缴纳履约保函(保险)。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第十九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服务关系绑定等。
第二十条 市场注册基本程序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入市申请,签署平台使用协议、直接购电用户知悉书、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等协议,登录上海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必备注册资料。
(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料的完整性核验,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通知相关企业对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1. 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三)核验通过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方可生效;售电公司还需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上海)”等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售电公司注册生效;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注册暂不生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告知售电公司就异议问题作出解释,核实后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五)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市场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场注册相关要求
(一)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二)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三)已在外地注册、拟在上海开展业务(多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无需重复注册,相关信息由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上海市相关注册管理规定进行受理核验。该类售电公司注册变更、市场注销等业务需在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
(四)售电公司每年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要求启动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核验。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暂停交易资格、退出方式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注册信息变更相关要求
(一)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市场注册手续,待完成注册后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
(二)售电公司发生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化;资产总额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的,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
(三)批发、零售用户在电网企业办理并户、销户、过户、改名等信息变更前,须处理好有关市场化合同;办理变更同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未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资格。
(四)批发、零售用户的户号不变但实际用电主体发生变更(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发生重大变化),原用户需处理在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剩余市场用电合同电量,新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重新履行市场注册程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选择成为电网代购用户。
第二十三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销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履行或者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零售服务关系绑定相关要求
(一)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完成市场注册程序,且电力用户选择成为零售用户后,可进行零售服务绑定。
(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零售服务双方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视情况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零售服务绑定关系,通过生效后,双方确立在零售合同期限内的零售服务关系。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将零售服务绑定关系推送给电网企业。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带电力曲线的电能量交易,包括厂网交易、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合同调整交易等。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容量市场、容量补偿机制、输电权等交易。 (一)厂网交易主要是指电网企业与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发电企业之间的购售电交易。
(二)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挂牌、滚动撮合等交易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指电网企业代理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购电。
(四)合同调整交易是指针对批发交易形成的存量合同开展的电力曲线调整、电量(电力)转让、电量(电力)调减交易。
第二十六条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明确电力曲线)、电价,形成双边协商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上海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三)滚动撮合交易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上海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电力)或者可供电量(或电力)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挂牌交易包括单方挂牌交易和双向挂牌交易。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通过参与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开展的,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第二十八条合同转让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与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可按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合同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合同的价格。
(一)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按照节能减排原则开展,或者在同一级别机组间开展。
(二)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在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等之间开展。
(三)市场交易电量(电力)合同转让,应以市场主体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电力)转让给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其它市场主体。
(四)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五)合同转让也可通过相关细则规定的方式开展。
(六)合同转让交易须经过安全校核。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九条除了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条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购售双方可以约定一次能源价格浮动挂钩的价格形成方式。集中交易价格机制按不同交易方式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类市场化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交易价格,燃煤发电企业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暂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价格不受20%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调整。
第三十二条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构成
(一)批发、零售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含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力保障综合费用等构成。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电力保障综合费用等)、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三)执行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后,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国家与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1年10月15日前已进行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执行。
(五)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为由电网企业代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六)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七)因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等原因被暂停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八)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费用按照辅助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电力保障综合费用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四条发电侧价格特殊情况
(一)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
(二)发电企业原核定上网价格与上海市燃煤基准价差异较大的,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机制参与市场化交易。
(三)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 下限原则上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华东能源监管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通过多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交易等自主申报电力中长期交易意向,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对于不定期开市的交易,一般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应急交易除外)。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准入范围。
(二)交易标的(含电力、电量和交易周期)、申报起止时间。
(三)交易出清方式。
(四)价格形成机制。
(五)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向市场主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交易的限定条件必须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原则上在申报组织以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限定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设定各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三十九条交易申报采用电子化申报形式,按月或按日分时点进行交易申报。相关交易要约和交易申报信息主要包括交易执行期、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交易申报电价等内容。
第四十条月度及以上交易组织前,原则上应开设需求申报窗口期,购方须在需求申报窗口期内及时有效地进行需求申报。
第四十一条双边交易由购售双方约定电力曲线,也可由双方约定采用典型曲线。集中交易采用分时段、分时点或者典型曲线开展交易。 典型曲线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开展前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四十二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基于事先发布的出清规则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
第四十三条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市内重大活动确需调整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提前向市场主体公告。
第四十四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绿电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
第四十五条适时开展储能电站、充电桩(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进行交易。国家和《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已有规定的,相关交易按《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执行。《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未有明确规定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起草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经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节年度(多年)交易
第四十六条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次年各月各时段电量,交易执行期可为次年单月、断续或连续多月的任意单个或多个时段(明确到96点曲线,下同)。年度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 多年交易的标的物为未来多年电量。购售双方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多年交易合同,应分解到年度,再按年度交易要求继续分解,合同签订之后至年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原则上于每年12月中旬开展,年度集中直接交易于每年12月下旬开市。如遇定期开市时,相关边界条件尚未确定,可再行组织交易。
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需要在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四十九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时,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条年度交易结束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安全校核。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二节 多月交易
第五十二条多月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内指定连续多月范围内各月各时段电量,交易执行期可为年内指定连续多月范围内单月、断续或连续多月的任意单个或多个时段。多月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原则上,多月交易可按需组织开展,若开展季度交易,可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组织,具体时间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需要在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机构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四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多月交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五条多月交易结束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进行安全校核。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五十六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三节 月度交易
第五十七条月度交易的标的物为下月各时段电量,交易执行期可为下月任意单个或多个时段。月度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原则上,月度交易每月中下旬起组织开展,具体时间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交易意向,需要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度交易时,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条月度交易结束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进行安全校核。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六十二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多年)、多月(含季度)交易的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第四节月内(多日)交易
第六十三条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当月剩余天数或特定天数范围内各时段电量,交易执行期可为当月剩余天数或特定天数范围内任意单个或多个时段。原则上,月内(多日)交易以旬、周或者其他多日为周期组织开展,具体时间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交易意向,需要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五条月内(多日)集中交易中,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供的机组最大发电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六条月内(多日)交易结束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进行安全校核。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六十八条月内(多日)交易结束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六十九条出现灾害性天气、电网设备故障、清洁能源大幅波动等突发事件,可视情况在月内开展应急交易,其交易方式与交易周期参考月内(多日)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七十条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实际发用电量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差值为偏差电量。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的实际用电总量计为该售电公司用电量。
第七十一条电量偏差允许范围及偏差考核费用标准根据相关交易细则确定。
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可通过交易电量(电力)分解计划调整、合同调整交易、月内(多日)交易等方式对偏差电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合同调整交易相关要求
(一)电力曲线调整 1.月度以上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交易开展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后续月份电量调整申请,但合同总电量须保持不变;月度以上的双边交易合同可按月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后续月份电价调整申请。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则合同分月电量与电价不做调整。 2.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合同执行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在月内(多日)交易开展前,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月内剩余天数或特定天数的电力曲线调整申请,但合同总电量须保持不变。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则电力曲线不做调整。
(二)合同转让交易按月开展次月电量(电力)的转让,根据需要当月月内(多日)电量(电力)的转让。 (三)合同调减交易主要开展次月或者当月月内(多日)电量(电力)的调减。
第七十四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按偏差结算,接受偏差考核。
第七十五条超发、超用电量处理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超出合同部分的电量按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结算。
第七十六条电力用户因参与需求侧响应和有序用电产生的偏差电量,原则上免于考核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因保供电需要、电网安全约束、清洁能源消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月度合同偏差电量超过允许范围之外,可申请减免偏差考核费用。
第七章 安全校核
第七十八条各类交易必须通过上海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为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安全校核结果。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九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交易优先级由低到高进行交易调整。交易优先级由高到低,分别是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交易。交易优先级相同时,按照交易达成时间逆序进行交易调整;交易达成时间相同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调整。双边协商,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调整;集中交易,按照交易排序原则逆序进行交易调整。
第八十条在安全校核中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约束限制的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八十一条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八十二条各市场成员应当根据交易结果或者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合同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曲线)、电价、交易执行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合同签订可以采用电子合同或者纸质合同方式,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十四条市场交易结果发布后,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和市场交易结果对应生成的交易合同即成立生效,对市场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市场主体依据交易承诺书内容,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八十五条对于上海市内优先发电计划,应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电量,不得将上述电量安排在指定时段内集中执行,也不得将上述电量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
第八十六条上海市内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对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以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开展。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八十七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成员参与的各类交易合同,形成市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含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及清洁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八十八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定期跟踪月度(含月内交易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提出异议时,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出具说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事件经过,并向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九十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自动采集上传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等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等约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发电企业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发电企业应配合电网企业开展计量采集改造和日常运维管理,满足市场交易电费结算需要。 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九十二条用户侧同一计量点安装一具符合技术要求的电能计量设备,对专变用户计量点可按照一套主表一套负荷管理终端的方式配置。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可以参照负荷管理终端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用户侧同一计量点具备条件的可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精度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应配合电网企业开展计量采集改造和日常运维管理,保证计量采集装置正常带电运行,满足市场交易电费结算需要。
第九十三条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满足交易结算需要,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发电企业按照自然月份计量上网电量,用户原则上也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电网企业应尽可能将用电侧与上网侧抄表周期调整一致。
第九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
第九十五条市场交易电量按月清月结的原则结算。
第九十六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调试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包括合同调整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超发电量(包括偏差范围内电量、偏差范围外电量)。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结算电量。 (二)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电价和电费。
(三)偏差电量、电价、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者盈余等信息。
(四)偏差考核费用。
(五)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六)受售电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九十八条除绿电交易外,电力中长期交易采用发、用两侧解耦结算机制,即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各自直接交易合同的完成情况分别结算,不相互关联。绿电交易批发侧按照发、用两侧耦合结算,即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采取关联结算。零售交易结算采用关联结算机制,即零售用户的结算、偏差等与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结算、偏差等相关联。
第九十九条市场主体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应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条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和配售电公司)之间结算的输配电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一条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费用结算(盈亏费用),零售用户对市场化价格有疑问的,售电公司应据实告知。 第一百〇二条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上述费用收取的标准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与现货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百〇三条与现货市场相衔接的中长期交易具体事项在《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
第一百〇四条电力曲线衔接
(一)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的中长期交易,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交易曲线或按照典型交易曲线分解;以挂牌、集中、滚动撮合方式开展的中长期交易,在交易公告发布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公布交易时段、交易时点或者典型交易曲线。
(二)典型曲线为电力交易平台预设的固定曲线形态。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历史负荷曲线、行业用电特性、峰平谷用电特性等情况发布多种典型曲线,包括但不限于预测用电曲线、典型高峰用户曲线、典型平段用户曲线、典型低谷用户曲线、平均用电曲线等。 (三)厂网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电力曲线确定由现货市场规则确定,或者参照典型曲线确定。
第一百〇五条交易出清衔接
(一)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发电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可以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可根据现货市场规则进行调整。
第一百〇六条合同调整衔接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主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市场主体可在现货市场申报前,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月内剩余天数或特定天数的电力曲线调整申请,但合同总电量须保持不变。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则电力曲线不做调整。
第一百〇七条合同执行衔接
(一)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转化为差价合约,合同仅作为结算依据,不作为电力调度的执行依据。
(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定期跟踪了解合同完成进度情况,合同完成情况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三)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执行现货市场规则相关规定。
(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的 偏差电量按照对应时段现货价格结算,不执行前文偏差考核条款。
第一百〇八条电量电费结算衔接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电量电费结算周期、结算节点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执行,不执行前文电量电费结算相关条款。
第一百〇九条现货市场启停衔接
如现货市场因故暂停交易,则按原规则条款或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市场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以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四)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信息。
(六)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用户市场主体目录。
(二)发电企业市场主体目录。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与市场交易相关的电网各断面(设备),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与市场交易相关的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类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以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以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以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以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电力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现货市场运行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纳入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对于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与电力中长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国家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做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向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电力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调解处理,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市发 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依职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能监市场〔2020〕155号)和《关于〈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补充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1〕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