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中电网企业特指电网企业中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相关业务、为电力市场提供支撑服务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指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指国网山东省电力调控中心。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三条【工作制度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运营业务所需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组织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宣贯培训和检查落实,不断提升市场运营水平。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市场运营工作规范、电力市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电力市场合规管理制度、电力市场运营关键岗位和人员回避制度、电力市场业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制度等。 市场运营业务相关工作制度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信息保密监管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组织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定期自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方签订保密协议,至少应明确保密要求、业务回避和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
第五条【市场内幕信息泄露监管】电力市场内幕信息,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涉及市场运营或者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泄露电力市场内幕信息:
(一)知情人员擅自向市场利益相关方或无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
(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或授权获取其岗位职责以外的内幕信息;
(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在所在市场范围内从事电力批发交易业务的电力交易主体或相关利益方兼任职务;
(四)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向运营机构外的单位和人员提供超出当事人知情范围的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
(五)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息脱敏期不满 3 年,在其所在市场范围内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活动;
(六)其他泄露电力市场内幕信息的情形。
第六条【市场运营关键岗位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管理,动态掌握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是指运营机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岗位和市场运营业务核心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从事市场注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和市场信息管理等市场运营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三)从事运行方式专业、电网调度专业、电力市场管理专业等核心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四)其他因履行市场运营工作职责获取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场注册监管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规范市场注册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电力交易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对市场注册违规和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为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办理市场注册;
(二)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企业提交的注册业务申请;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四)其他违反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交易组织与结算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各类交易及结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照市场规则组织交易和结算: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
(二)未按规则形成或无故未执行交易结果;
(三)未按规则要求进行市场结算;
(四)未及时处理电力交易主体按市场规则规定提出的争议事项;
(五)其他违反市场规则组织交易和结算的情形。
第九条【电力市场运营监测监管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切实履行市场运营监测职责,设置或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持续完善电力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指标体系。应对电力交易主体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市场操纵力、串通报价、违规交易、其他不正当竞争等。应制定电力市场运行监测实施细则,明确监测事项和参数阈值、处置流程,经审定后执行。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等主管部门。
第十条【电力市场风险防控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市场风险防控制度,编制市场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明确具体的风险点、风险级别、防控措施、各方职责和处置程序等内容。应建立市场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市场风险处置流程,定期召开分析例会,加强信息披露,形成专题报告。应做好市场风险动态监控,搭建风险监测和防控信息化平台,提高市场风险处置效率。
第十一条 【电力市场干预监管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应对电力运行突发情况,可以采取临时开停机、修改断面限额、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暂不按规则组织交易等手段进行市场干预。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规则要求实施电力市场干预或滥用干预权限;未按要求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二)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或未记录并报告干预或中止情况。
(三)干预或中止结束后,未及时恢复正常市场运行。
(四)其他违反干预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调度有关业务监管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主网设施检修和电网运行方式,及时开展安全校核,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 省级调度机构应记录并保存其平衡控制区内以下调度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事后总结分析:
(一)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情况及实际情况;
(二)运行正备用容量、负备用容量和调频、调峰容量需求安排情况;
(三)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机组总出力预测情况及实际出力情况;
(四)省间送(受)电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
(五)必开(停)机组(群)设置的计算依据、结果;
(六)电网运行约束及安全校核情况;
(七)发电调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八)主电网内发输变电设施检修情况;
(九)省级调度机构认为需记录保存的、与电力市场运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监管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组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和维护。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要求,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现货出清模型算法验证、系统功能评审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系统日常管理监管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技术支持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操作有记录、可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市场成员系统账户的开通、调整及注销等操作均有记录。同一类型电力交易主体账户权限应当一致;
(二)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用户关键操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所使用的计算机 MAC 地址、网络 IP、登录地址、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交易全过程日志,对交易全过程可回溯和还原;
(四)技术支持系统日志保存时间应当满足《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集中式电力市场)(试行)》、《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要求;
(五)技术支持系统遵循易于使用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主体开放数据接口,具备数据下载导出等功能。
第十五条 【技术支持系统运维管理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以半年为周期组织对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技术支持系统开发企业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人员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行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按照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的企业,不得在本区域内从事交易、代理报价和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十七条 【其他监管要求】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对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正常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情况进行监测,包括:
(一)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矛盾突出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的共性诉求;
(二)电力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潜在风险或重大风险;
(三)经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认定需重点监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指引监管要求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本指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 释,并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